新华网北京10月3日电(记者唐华 马若虎)10月3日,新华网邀请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所长黄平就香港“占中”事件,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
请黄所长谈一下“占中”的危害和本质。
[黄平]
在我看来,最大的问题还不是直接表现出来的影响正常的交通、社会生活,破坏了香港经济商业氛围,等等。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它挑战了我们回归以来这么多年在《基本法》构架下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也挑战了香港地区和整个祖国大陆之间的信任关系,挑战了香港作为一个特区和中央的关系,挑战了基本法,挑战了“一国两制”。所以它在实际上打乱了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民主社会所应该有的基本秩序,甚至动摇了香港这个社会本身的基础,这是它最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
第一,所谓的“国际标准”是不存在的,全世界各个实行民主选举的国家在具体做法上都是不一样的,从制度设计到程序,从参与性到代表性,都不一样,西方各个国家也不一样。像香港这样实行一人一票式普选的也不多,还有选举委员1200人,四大界别同比例,这个代表性从第一次实行一人一票来说已经很高了,很多所谓的民主国家至今还没有直选,也没有一人一票,所以这个所谓“国际标准”是不存在的。 第二,全国人大的规定完全符合基本法,也符合香港的实际,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必须回到历史的脉络,香港在英国人手下上百年根本没有民主,没有选举这一说。总督、行政官员都是任命的。关于香港回归的《中英联合声明》完全没提要选举和普选,这是我们在基本法里确定的,要在香港实行民主,这是香港有史以来第一次实行民主,回归以后才真正开始施行。所以有些英国政要的说法是不尊重历史的。基本法写了要实现民主,全国人大的这个规定,是和基本法完全一致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框架,包括现在的实施程序,是符合渐进式民主的法律程序。
具体地说,第一是“占中”挑战了香港本身的法治,挑战了基本法;第二,如果一定要说标准,那也违反了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的标准。没有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要用“占中”这样的极端行为、非理性行为、非法治的行为来表达对具体规定的不满。第三,那些借口也是不存在的,例如”公民抗命”,这实际上是少数人绑架多数人,把极端少数人的政治诉求说成是广大公民在“抗命”。 第四,任何一个社会,当然不能选一个不爱国、不爱当地的人士来做行政长官,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允许选出一个不爱国不爱本地的人来当该地区行政长官。